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•Type: OPINION
香港公務員制度的討論是大文章,不是本欄的篇幅可以完全交代。上周本欄作一個初步的討論,主要是提出一些基本的觀點。首先,個人認為公務員系統不是當下我們香港特區遇到管治困難的肇因,簡而言之,由回歸之後,尤其是推行政治任命制度之後,香港社會面對的問題,基本上都不是由公務員制度引起,又或者因為公務員系統而不能解決。
特區遇管治困難 公僕系統非肇因
隨便找一些現成的例子,香港房屋短缺,其中主要原因是覓地困難和建屋過程冗長,兩件事都不是由公務員引起的。回歸前房屋供應仍有短缺,但以數量來說,每年建屋量遠比目前多;建屋速度也遠比目前快。再找一些較為近年的例子,讓整個社會受害最深的黑暴事件和新冠肺炎疫情處理失當,這都不是本地公務員系統要負的主要責任。
上周本欄特別指出,回歸前的所謂公務員系統,內裏夾雜相當數目英國派駐香港的高級官員,這些官員相當部分仍冠以「政務官」的職級,但對這批負責管治的高級外派官員,政府對他們是有特別管治責任的要求。而這批準備遠赴大洋彼岸的英籍官員,他們也完全明白,他們前往遙遠的國度,不是來處理文書工作,不是依章辦事,不是看着公務員條例生存,他們的工作是「管治」。
這批高級外駐官員,有港督和倫敦政府撐腰,他們的所作所為,根本就不是一般所謂公務員的權責和性格;而由他們提拔任命的本地高層官員,因為有這些政治力量作為後盾,也會以敢作敢為來爭取青雲直上。當年類似曹廣榮的本地官員,也為數不少。
九七後英人離去 高官失管治者角色
但當回歸之後,一大批掛公務員頭銜的外派管治人員離去,同時又因為中央「港人治港」的基本政策方針,不把「英人治港」改為「京人治港」,那本地公務員就漸漸回歸到純純粹粹的公務員。以前高層官員擔當「管治者」,又或者「父母官」的角色漸行漸遠,而最終無聲無息了。
若干年前,個人曾經和一位中層的政務官閒談時,他被問到,當做一項決定時,他首先會有什麼考慮。這位先生很認真地想了想,也很認真地回應我:「我會首先考慮有無法律依據、行動是否『合法』。」
這位中層政務官員的回應,個人相信是誠實的由衷之言,也相信有相當廣泛的代表性。這個答案,是完全表露出依法辦事的公務員心態。如果沒有法律依據,又或者在法律上會受到挑戰,政策有效性大有疑問的同時,負責的官員也要負上責任,輕則內部行政紀律處分,重則負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刑責。如果現時的公務員制度,由職權到招聘,都是以執行政策為主要考慮,那香港在整體管治上出現的問題,應否完全歸咎公務員系統,又或者公務員制度?
內地公僕培訓 兼顧規矩變通
在此不妨簡單與內地公務員系統參照一下。我們姑且把「公務員」定義為領導人級別以下的組織,結構就有部、司/局、處、科4級,一級再分為正副兩層,由部長下至副科長一共8級,再加科員一層,也只有9級。同是處長,在財政部工作,可能只負責起草信件文書;但一外放地方,就可以當一個區的區長。
以順德區為例,生產值4000 億人民幣,人口300 多萬。順德市的父母官,天天要解決問題,如何可以用在財政部當處長時的態度去處理?而在幹部培訓和考核中,於不同崗位輪調,就是訓練又懂程序規矩、又懂行事變通的幹部人員。所以對出任主要中央領導人的要求,要當過省級地方大員,幾乎是必要條件。而這個要求,也是其源有自,唐代開元三年,時任左拾遺的張九齡向唐玄宗李隆基上書,請求改革選官制度,做到「凡官,不歷州縣不擬台省」,要當御史或三省的中央大員,必須有地方州縣的幹實事經驗。
所以內地的公務員,名稱也是公務員,也不走選舉和政治任命那一套;但在公務員培訓,就以地方外派、獨立行事作為基礎。一當地方大員,哪有那麼多規矩先例可援?法律需要遵守,但法律卻不能提供解決問題的答案。
香港面對管治上的問題,沒有走內地「公務員」制度那一套,就是擴闊公務員的政治和管治責任,而是在公務員上面加了一層政治任命官員。經此一役,香港公務員就更加名實相符,徹徹底底走政策執行的事務官性質。他們本質就是打後衛的腳色,你要他們攻守兼備,哪有這麼多「通天老倌」!
(文章僅代表個人立場)